陈超律师亲办案例
侵害名誉权
来源:陈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8
浏览量:1567

 我与“驾校潜规则案”

                             陈   超 

    2010年合肥法院十大案件之一“驾校潜规则案”在全省影响巨大,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潜规则”及“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激烈讨论,该案一审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向社会公众表明了法律对“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冲突”的评价,较好发挥了法律在“教育作用”方面的功能。作为该案原告B君的代理律师,在此简要分析下该案。

    基本案情:A女在某驾校学车期间认识了一名自称是驾校领导的B君,某日,B君约A女去KTV唱歌。之后数日,A女在当地某知名论坛上发帖指名道姓称:与B君在KTV唱歌时受到B君性骚扰,帖子中的内容涉及大量贬低性评价及侮辱性语言,如:“人格卑劣”等。该帖发布后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A女在此期间又陆续接受了多家媒体采访报道,致使事态进一步激化,引起轩然大波,严重影响了B君的正常生活及工作。期间,B君曾通知该论坛删除A女发布的侵犯其名誉的帖子,但论坛对B君的要求不予理睬。无奈,B君将A女及某论坛以侵犯名誉权诉至法院。该案中,除A女与B君各自的陈述外原、被告双方都无法证明当日在KTV包厢中是否有“性骚扰”行为发生。最终,一审法院认定A女侵犯B君名誉权成立,某知名论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代理律师,我接受B君委托代理后,首先面临的难题就是社会谴责。作为法律人应如何选择?我想: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应该平等对待每一位当事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说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还包括我们平等对待当事人、不能歧视任何人。明确了作为法律人应该在本案中的定位后,我对案件材料进行了详细了解,对事件过程进行了实地模拟,通过大量庭前调查,清楚地掌握了案件事实,明确了代理思路,之后我开始针对案件展开工作。

代理初期,由于此事件引发的社会舆论谴责正处于最高潮时期,为了避免此案最终变成“大众审判”,我的第一的诉讼对策就是申请延期审理及不公开审理,希望时间的流逝能冲淡大众对此事的关注,减少社会舆论给法院审判带来的压力,以便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判决。事后,证明此对策对一审胜诉起到了明显作用。开庭前,我们连续加班,分析各种法律可能,最终决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的规定为法律依据,结合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诉讼。

法律认定侵犯名誉权应当从“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来确定。本案中,B君若想法庭认定被告行为侵犯其名誉权就需从以上四个方面来展开证明。其中“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不难证明。最后的诉讼焦点我们预计会落在“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两个方面。事实证明,开庭时最为激烈的诉讼交锋正是发生在这两方面。

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方面,我们围绕贴子内容中的攻击性语言,收集帖子影响面(多少人关注和了解此事)、社会公众对B君的否定评价等方面的证据,并对此进行充分论述,以完成对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方面的证明。

行为人行为违法”方面,我们列举了大量法律规定、法学理论、过往案例证实了在双方都无法证明帖子内容是否属实的情况下,应由发帖人担举证责任。对此的观点是:针对本案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实务审判中主要引用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原告应负举证责任,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本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因此,原告应负责举证证明帖子内容不实,否则不能认定被告行为违法。二、被告应当负举证责任。帖子是被告A女撰写并发布的,其应当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审判实践中也大多遵循此规则分配举证责任。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结合本案,我们认为民事案件应当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但“谁主张谁举证”不是简单的,粗糙的套用。本案中,原告是否对被告有“性骚扰”行为和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起诉的是被告侵犯其名誉权,原告的证明责任在于:损害事实确属被告行为导致,且被告的行为违法。

本案中,假设“B”的社会评价是零,法律赋予了“B”保护其不受外界因素的攻击,使其社会评价降到“负1”或“负N”的权利。一旦,一个外界因素的攻击使得“B”的社会评价降到了“负1”或“负N”,这个外界因素即是侵犯了“B”的名誉权,即为违法因素。“B”此时只要证明这个外界因素使得本身的社会评价下降了,即可说明这一外界因素的制造者“A”的行为违法了。即可主张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的规定,只要有侵害,不论其形式如何,都可主张法律保护,故本案中,“A”的行为为违法。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结合本案,“A”的权利阻碍事由就是“帖子的内容真实”。“帖子内容属实”是“B”在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后,“A”对于自己存在权利阻碍事由的主张的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A”应当对“帖子内容真实的”承担举证责任。若“A”主张的权利阻碍事由(帖子内容属实)不能成立的话,就应当判定“A”侵犯了“B”的名誉权。

    最后,一审法院接受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原告胜诉。

案件一审,已然结束。但我想对于本案再作进一步分析:假设,本案中的A女能够证明帖子内容属实,是否就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的“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是指客观反映事实情况,不作侮辱性评价才可免责,而本案中的帖子内容涉及许多诸如:“人格卑劣”等侮辱性评价,因此不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免责。综上,本案中无论A女是否能证明帖子中内容属实,都会被认定为侵犯B君的名誉权。本案现已经进入二审,二审结果如何,尚未见分晓。

最后,引用一句法律格言,大家共勉之: “人生而自由,但无不在枷锁之中,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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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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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40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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